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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联会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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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第三次经理事大会通过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天津和平海外联谊会,是和平区各界人士与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、海外华人及其团体加强联系、增进友谊的区域性社会团体。 第二条 本会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团体,遵守国家法律,认真执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牢牢把握大团结、大联合主题,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,充分发挥沟通感情,联络友谊,凝聚人心的独特优势,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同胞,实现新世纪天津发展“三步走”的战略目标,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中心经济强区,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,全面建设小康社会,推进天津市现代化建设,为完成祖国统一、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,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。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 (一)广泛联系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、海外华人及其团体,积极开展联谊活动,增进友谊,加强团结; (二)积极促进和平区各界人士与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、海外华人在经济、科技、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; (三)向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、海外华人介绍我市、我区的改革开放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,反映各界人士对我区建设与发展的意见与建议; (四)加强同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,为维护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及海外投资者在我区的合法权益,提供服务,排忧解难。 第三章理事 第五条 与我区有密切联系,及有志于投身祖国建设与发展,促进海内外交流的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、海外华人及与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、海外华人有直接联系的和平区各界人士及有关单位,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提出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即可加入本会。 理事有退出本会的自由。退出前应提出书面申请,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。理事如违反本章程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。 第六条理事的权利 (一)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 (二) 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,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 (三) 享有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。 第七条理事的义务 (一) 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二) 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; (三) 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,提供有关信息,反映自己所联系群体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; (四) 按期交纳会费。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,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 第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本会可设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、顾问等荣誉职务。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可临时召开。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,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理事的同意才可以通过。 第十二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有决定权: (一)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 (二)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; (三) 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; (四)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正副会长; (五) 推举本会名誉会长; (六) 聘请名誉顾问、顾问; (七) 决定本会其它重要决定、重要事项。 第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,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。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 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; (二) 贯彻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; (三) 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主要活动事项; (四) 批准理事的增免; (五) 必要时可增免副会长、任免秘书长。 (六) 根据会长和秘书长的提议,任免副秘书长; (七) 提出下届理事会领导成员的建议名单; (八)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。 第十五条会长主持本会工作,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,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。 第十六条经常务理事会授权,理事可代表本会办理某项具体工作。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,可设立专门委员会,负责组织各项活动。 第十八条本会设秘书处,在秘书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。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: (一) 会费; (二) 区政府资助; (三) 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单位的捐赠; (四) 自办经济实体按规定上缴的收入。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的使用,受理事会监督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过半数理事通过后生效。 第二十二条本会终止活动,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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